石家庄市自由贸易企业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石家庄市自由贸易企业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一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盛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冀商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5个单位自愿结成,共同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加强和促进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企业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自贸区内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社团登记机关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以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梦龙街71号综合办公楼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政策解读。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方针,帮助会员企业更准确地了解政策的内涵和要义,做好经营管理。
(二)提供咨询服务。包括法律服务咨询、技术服务咨询、财务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三)促进交流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向国内、国外其他先进企业考察学习交流合作。
(四)维护会员权益。积极协助搭建政府、工商联、工会、联合会三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会员的困难和要求。
(五)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响应政府号召,发挥联合会优势,充分利用资源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企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承办政府事项。积极完成政府部门交代的工作事项,做好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一)凡企业加入本会后,企业可推选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成为会员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和义务。
(二)凡单位会员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后,可推荐本单位在职实际控制人作为推选人员代表单位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自由贸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所在单位签章;
(四)经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关心本团体的建设与发展;
(三)承担本团体的委托,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专职从事工作,不得兼任其他单位职务。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和其他负责人共同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问题和会员代表大会期间本会组织重要调整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各种形式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